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92)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一)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一)
主權者人民是理性,政府是主權者人民的意志,憲法是主權者人民下達給政府的絕對命令。
意志必須無條件性服從理性。主權者人民以憲法下達政府,政府服從憲法,就是服從主權者人民。
這是憲法對於台灣主權者人民的意義。
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為達成其目的的手段,公職人員稱為公僕。
那麼,人民有那些目的要求政府達成 ?
美國聯邦憲法在其導言,明確敘述制定目的 ( Statement of Purpose ) :
我們聯邦人民,為組織一個較完善的合眾國,建立公正,確保境內安寧,提供公共防衛,提升全體福祉,和保障我們本身和子子孫孫天賜的自由,乃制定本美國聯邦憲法。( 附原文和比較)
這就是美國主權者人民要求聯邦政府( 行政、立法、司法)達成的目的,以維護洛克所謂的人人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自然狀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op cit., § 4.),即維護免於恐懼、免於匱乏的父母境界。
原文和比較 :
[美國聯邦憲法導言]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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