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99)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八)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八)
赫拉克利特斯( Heracleitus )更認為,世界的邏各斯( logos)和宙斯的邏各斯,不只是很接近,而且是合一。邏各斯logos這個字,原本是涵有深意的"文字"或"說詞
,爾後(隨著赫拉克利特斯),同樣是一句說詞,表現宇宙的法則,最終是"理性"。謂此邏各斯( logos)維持宇宙於完美秩序。(Se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1986, Macropedia, Vol. 25, p.750. )
邏各斯( logos),神的旨意,就是神的意志,表現宇宙的法則,所以,也就是神的理性,神的意志和理性一致。
理性同於神旨,如是啟發自然神論者。
格勞秀斯就如此表示,自然法不可改變,即使上帝都沒能力作到。比如,上帝沒有能力讓1+1不等於2。何以故 ? 唯理性爾。
而自然法已和上帝的神聖法,有所區分。如是表達其自然神論的概念 。
格勞秀斯認為,right or jus涵有人格的特質與專屬( A quality or belonging to Persons ) ,引導近代主格權利( Subjective Rights )觀念。
另一自然神論者,霍布斯( Thomas Hobbes )進一步強調,權利先於義務,權利是義務的前提。不可剝奪權利的概念,昭然也。
洛克的自然權利概念,其平等原理與不可剝奪性,揭示主權者權利( sovereign rights ),彰顯自然權利,不但是自然法的實體( reality),亦是實定法( positive laws)的法源( source )。個人的目的自主,不可剝奪也。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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