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天祐台灣{序}--- (7)

北美洲英國移民,鑑於常識自明的真理,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由傑佛遜草擬「獨立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07.04 ),作出「人民自決」( The People's Self- Determination ),公開向世人宣布脫離英國的殖民隸屬,獨立建國。
在華盛頓領導的獨立戰爭期間,槍林彈雨中,自由戰士隨身一本潘恩的常識( Common Sense ) ,上帝的旨意---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引領勝利的獲致。
獨立後的美國,即以十三州為聯邦體( The Union ),依據洛克社會契約的宗旨與理性,制定美國聯邦憲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 ),揭示政府的權力,直接來自人民的授權 ; 限定政府( 行政、立法與司法 )的權力 ; 明定政府權力的行使,在於保護人民的權利與增進社會福祉。並引用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原理,使得政府聽命於人民與效忠於人民。
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權利,即是政治與道德的第一原理。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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