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天祐台灣{序}--- (5)

美國總統羅斯福在上述「致國會咨文」,提出一個優越概念,即道德秩序( The Moral Order)---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 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 。此優越概念可溯及西方十七世紀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轉變,由義務論自然法轉變為權利論自然法,使得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同義異名。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以個人生存自保( Self-Preservation )的不可剝奪性,首先開導此權利論自然法。
霍布斯認為個人生存自保是絕對權利,不可剝奪,是道德事實( The Moral Fact ) ,義務相對而生,道德以此事實為基礎。
洛克( John Locke )進而將此絕對和不可剝奪權利,引申其自然權利概念,界定生命、自由與財產等,乃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並以自然權利的維護為宗旨,作為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的理性,推演出統治係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自然權利乃政治與道德第一原理,從而,確立主權在民。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