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後記(21)

中國和台灣的經貿來往
係建立在WTO的架構上
中國和台灣都是WTO的會員
所以 不用提到國與國關係
而且 彼此不必質疑或挑戰對方的國家資格
兩岸經貿協議就是基於WTO會員的對等關係
故而 不用提到一中原則或一中各表 也不用強調一邊一國

WTO的前身GATT受大西洋憲章第五項聲明的鼓勵而誕生
GATT有羅斯福總統的國務卿Cordell Hull 的鑿筆
如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 clause)的給予
Cordell Hull 運用most favor clause的給予
改善美國和中南美洲國家的關係
以去除砲艇外交的惡名
故而
most favor clause的給予
經常是片面而不是對等
中國欲改善台灣的印象
給予most favor clause的待遇或讓利
原則上是片面 而非對等 更不得挾帶政治目的

馬英九不說兩岸的經貿乃至服貿協議的基礎
是WTO的會員關係
但是強調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

馬英九不要求中國的讓利或most favor clause的給予
應是片面
反而要求台灣對等讓利或most favor clause的給予
台灣能讓什麼利
能由馬英九或行政部門單獨決定 ?

如是
馬英九把服貿協議和政治目的揉成一團
完全違背WTO的會員經貿自主精神
更遑論經貿歸經貿 政治歸政治
尤其
兩岸經貿或服貿協議
應該以WTO的架構為準 以臻全世界的自由經濟和貿易
而非套入中國為主體的經濟和貿易架構


馬英九簽署不以WTO為架構的服貿協議
有何企圖 ?

Note :
Fifth, they desire to bring about the fullest collaboration between all nations in the economic field with the object of securing, for all, improved labor standards, economic advancement and social security.(The Atlantic Charter, 1941)
第五項:
促成所有國家在經濟領域緊密合作
以確保勞動基準的提升
經濟繁榮進步
與社會安全等目標

Alex Pan TheWalker
2014 0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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