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後記(14)

自然法的內容可變 令人抓不準
是嗎 ?

的確
康德認為
人的意志對於理性的無上令言 有適應問題
意志完全適應理性 完成個人終極目的 可能是好幾輩子的事
釋迦牟尼佛一生就能達成本身作為終極目的
絕無僅有

康德所指意志和理性的關係
是用在個人目的自主的領域
而不是說
自然法是理性或理性法
法律是意志的表現
當意志完全適應理性
則此法律即是內容完整的自然法

理性不是自然法 理性發現自然法
理性發現自然法有內容
尤其
理性發現自然法有其實體
一如人類發現萬物皆賦有萬有引力
而萬有引力的實體就是萬物
萬物 小如微塵 大若星體
皆賦有萬有引力 皆是萬有引力的實體
理性發現自然法的實體即是自然權利

所以 哈德溥所指較高法
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

洛克發現自然權利即是自然法的實體
美國獨立宣言只說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
此不可剝奪性等同自然法的無上效力
自然法高於一切實定法(positive laws)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皆以違憲
駁斥任何侵犯人民不可剝奪權利的法律或命令

喂 懂嗎 ?
不成功便成仁
這是孔孟之道的自然法
覺悟來吧
本席就吃著便飯
等你們來上門
公正
灰乎
Alex Pan TheWalker
2014 04 1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