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後記(11)

美國人據於天賦不可剝奪權利
獨立建國
法國的大革命亦如是依據
推翻波邦王朝(The Bourbon Dynasty)
孫中山依此類推
進行國民革命
推翻滿洲人的殖民政府
毛澤東循例
進行人民革命
推翻中國國民黨的國民政府

人民如是主張其權利
違反什麼義務?
提什麼公民不服從的權利 ?
人民對於法律只有接受不接受
沒有服不服從的問題

人民作主 政府服從人民
這是必要之惡的政府
其不可推卸的義務

政府已接受權力的委託
享有權利和權力 相對的 對於人民負擔義務
服從人民

人民服從自己
服從不悖權力授與原理的同意

人民同意授與政府任何權力
係用來保護其權利
而非用來傷害其權利

基此同意
委託代議士制定法律
人民服從自己 所以接受和遵守法律
因此
立法院通過任何法律
不是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
而是嚴守人民的不可剝奪權利
人民的不可剝奪權利
不在同意的範圍
不得作為議題
大浦阿媽自殺 張藥房老闆溺斃
就是因為不可剝奪權利被多數決掉

除此之外
人民接受和遵守的法律 不包含任何命令
所以
立法院不得淪為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
行政命令不得取代法律

人民作主
誰能質疑 ?
政府能不服從 ?

Alex Pan TheWalker
2014 0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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