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後記(10)

霍布斯認為
權利是義務的前提
權利是絕對的
義務是相對權利的存在而產生
這就是人人天賦不可剝奪權利的概念

洛克據此概念
經過理性的檢驗
推演出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
乃天賦的不可剝奪權利
美國獨立宣言更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權利
使得財產權利成為追求幸福的必要工具之一
進而揭示個人目的自主

此等天賦權利非法律所創設
不待憲法認可
任何憲法或法律乃至命令
侵犯此等不可剝奪權利
即非法
勿庸論其效力
更遑論人民當服從或不服從


面對必要之惡的政府的非法行為
人民不必容忍或等待
非法行為已到達不可忍受程度
或政府已做大成邪惡巨靈
人民當主張其權利
蓋人民授與政府任何權力
係用來保護其權利
而非用來傷害其權利

政府或邪惡巨靈醒來吧 !
不尋求避免人民解除權力委託的命運嗎?
服從人民 別無選擇

Alex Pan TheWalker
2014 0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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