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火車勾甘蔗(結論Ⅲ) 黃金時代的結束(一)

「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而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所有人)較具德性。因此,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
且,一方面,統治者不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一方面,人民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者的權力。
如此,統治者與人民之間,對於統治與政府諸事,無所爭執。」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111)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上述所稱的黃金時代,不指處於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的人類社會,而指人民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而建立政府,其某階段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society or civil society)。
鑒於個人執行自然法的偏頗與失當,因此,人民互相同意、和平締結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建立政府,以保障所有人的自然權利。
人民依社會契約,移轉其執行自然法權利給予政府,但是完整保留其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故而,自然權利不可移轉、不可剝奪。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託付。人民可解除與撤銷此等權力的信託關係。而政府執行此等信託權力,其目的在保障所有人的自然權利。政府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故而,源自人民的授權與不逾越授權範圍的權力,才是真正權力。忠於此權力行使的目的與達成權力行使目的,始有榮譽可言。這就是洛克所稱黃金時代的衡準。
洛克重視法治(Rule of Law),不標榜德治(Rule by virtue),因此,在統治者認清真正權力與榮譽的前提下,並在善意的推定下,「統治者與人民之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者的權力。」此政治社會仍處於黃金時代。
「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加上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的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力,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而用來傷害他們。」(Ibid.)
人民發現託付政府的權力,原本用來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竟然,用來傷害人民的自然權利!
黃金時代已結束,孔子所謂天下無道已呈現,(見論語季氏),如何因應?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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