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122)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31)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31)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施行,但是,自1949年10月1日起,這部憲法就喪失了"保障孫中山口中四萬萬同胞乃至現今十三億中國人"的功能。人民制定憲法,授與政府權力,目的在保障人民本身的權利,憲法不能保障人民權利,政府能不對人民負責 ? 中華民國憲法失去保障中國人的功能,中華民國政府能不對中國人負責 ? 中華民國政府由中國國民黨完全執政,中國國民黨沒有責任 ?
中國國民黨流亡台灣,為了對中國人負起完全責任 ?
自1949年年底,中國國民黨在台灣建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施行中華民國憲法,用以保障流亡台灣的百萬中國人,以恢復憲法的功能,彌補中華民國政府的失職。
中國國民黨為強固並加倍保障流亡台灣的百萬中國人,凍結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因為台灣人民不是中國人 ?
那麼,中日和約第十條,將台灣澎湖原有住居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台灣人民還不是中國人 ?
能不篤定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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