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121)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30)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30)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民國被變更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還是同一國家,中華民國沒有滅亡,只是名稱變更和執政者更換。
但是,一個國家只容一部憲法,只容一個代表國家的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不就是被宣告死亡 ? 中華民國政府能不流亡於中國之外 ?
蔣介石來台"復行視事",就是要使中華民國憲法復活,並讓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繼續代表中國。
中華民國憲法對於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以及立法委員的任期,有明文規定。到了1953年年底,依據該憲法選出的中華民國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應已屆滿。
如何重新改選 ?
亦即,中華民國憲法如何在台灣施行 ?
總統不受連任一次的限制,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以及立法委員不受任期限制、不用改選,兩個蔣總統作到命滿,留下萬年國會。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就這樣在台灣施行中華民國憲法。
這能使中華民國憲法復活 ?
中華民國憲法根本不在台灣施行。
但是,中國國民黨就這樣,在台灣的日本殖民體制,建立了中國國民黨的黨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中國國民黨的權力或權威依據,不是中華民國憲法或原中華民國的主權者,更不是繼承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主地位,而是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的接管權( 見海牙第四公約附則海牙規則第43條 )。
同盟國對於日本四島的軍事佔領,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日( 1952.04.28 ),即告終止,台灣焉有繼續軍事佔領的理由 ?
因為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 ?
為了免於台灣被解放、被赤化 ?
也因此,繼續凍結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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