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120)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29)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29)
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成立人民政府,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中共贏得解放戰爭,國共內戰告一段落。
中國共產黨舉著解放旗幟,宣誓恢復所有中國人民的自由,亦即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但是,仍有百萬中國軍民避難台灣,為了免於遭受清算與鬥爭。
故而不避日內瓦第四公約(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10日簽署該公約)第49條規定 : 佔領者不得將其部分人民遷移被佔領地區。
蔣介石亦於該年年底來台復行視事,恢復其中華民國總統的職權。

唯,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規定,在和約未簽定前,佔領者不得將被佔領地區併入。
因此,所謂復行視事,應限定在主持流亡政府和主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尤其,中日和約(1952.04.28)未簽定前,中華民國憲法仍不適合施行於台灣澎湖,以免產生併入台灣澎湖之嫌。
一部主權在民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宜施行於台灣澎湖,然而,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能不儘速恢復。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應有肩負重責大任的認知 。
但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竟然背道而馳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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