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四十七)-5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國仍認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中華民國佔領、統治台灣、澎湖。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4.28),仍不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增)為中華民國領土。左手交給右手,為什麼「不為」?

不能!「道德不能」。

簽了中日和約,就是接受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聯合國憲章乃至大西洋憲章,皆立基於自然權利,此一道德事實(Moral Fact)。

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康德(Immanuel Kant)稱之理性事實(Fact of Reason),是普世道德原理的基礎。因此,自然權利是道德事實,也是理性事實,是普世道德與價值原理。

因此,蔣介石服膺普遍理性與道德良知,不獨厚日本。

而且,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台灣人的壯烈自決行動,表達台灣人不屈的意志與理性力量──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台灣,能不覺醒世人的道德良知與理性!尤其世界強權!

「二二八大屠殺」!不是官逼民反,也不是叛亂或通敵!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美國,能無動於衷?!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疆域」,其「固有」如何界定?基於「事實」?基於「道德」?

满州人在一六四三年,武力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帝業二百六十八年(1643~1911)。大清帝國在一六八三年武力征服台灣、澎湖的鄭氏王朝。而日清甲午戰爭之後,日本帝國依據馬關條約(1895),受讓台灣、澎湖。

武力征服没有道德正當性,談不上「固有」。因此,孫中山訴求恢復中華,恢復中華固有疆域,有其道德正當性。而同盟國在舊金山和約,要求日本帝國放棄台灣、澎湖等殖民地,有其道德正當性,並且「恢復台、澎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亦有其道德正當性。

而所有道德正當性,就是依據人的自然權利─道德和理性事實。

台灣、澎湖曽是大清帝國、日本帝國乃至鄭成功、荷蘭、西班牙武力征服過土地,所有取得皆無其道德正當性。

武力征服遇到當地人民(主權者)的抵抗,就是侵略戰爭。

「侵略戰爭往昔是浪漫傳奇,現今是不折不扣的犯罪。」紐崙堡大審承審法官畢德勒(Judge Francis Biddle)如是評論。[Se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15, No.6(Nov.24.1946), P.956. A.J.I.L. Vol.40 (1946) P.72轉載。]

故而,固有疆域,除了基於事實,必須基於道德。而人民(主權者)的同意,就是此道德正當性唯一不二的理性基礎。

也因此,大西洋憲章揭示:「渠等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認為台灣、澎湖是中國的「固有疆域」,稱之為「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唯物論者所稱的神聖,很難理解。若基於人民的同意,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上天所賜,的確神聖不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尊重!?

無論稱「固有疆域」或「神聖」不可分的領土,台灣、澎湖就是中國未併入或未合併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波多黎各(Puerto Rico)是美國未併入的領土,聯合國要求美國政府儘速推動法律程序,以便波多黎各人民充分與完整行使其不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Calling 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allow the Puerto Rican People to exercise fully their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 “Draft Resolution”, June 15, 2009, GA/COL/3193, approved by 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波多黎各,全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Commonwealth 意即 Associated Free State。Associated 對內,不對美國。因此,不可比擬大英國協(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The Commonwealth)。

聯合國認定波多黎各為自治區。( See, UNGA 748 Resolution)

美國認定波多黎各為其未併入領土。( See,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4,Section 3,Clause 2.)
美國聯邦眾議院,在2010 4 29,以223票對169票,通過議案,便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自決權。

其步驟:
一 公民複決( Referendum),決定波多黎各是否維持現狀。若否決,則進行:

二 公民自決投票( Plebiscite),決定1.加入美國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或2.獨立,獲得國家資格( Nationhood )。

台灣、澎湖比照波多黎各案例,結束其未定地位?

若主張台灣是美國或日本的未併入領土,其實務同上。

若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未併入領土,與金馬合併。那麼,問題可大:1.搞二中,2.搞分裂,3.搞內戰。因此,不得列入考量。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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