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 (四十七)-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此聲明無異否定蔣介石片面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國土。

因此,「光復台灣」「台灣光復」,若僅是表達勝利的喜悅和歡慶,而部分台灣人,或與有榮焉,或引起共鳴,乃人之常情。但此等感情流露,不得解讀內含台灣人民的同意。因為台灣人所盼望期待者,乃從殖民地解放,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做自己的主人。.

「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不但剝奪人民的自決權,也剝奪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侵略行為,自始無效。

二次世界大戰的二十六同盟國(包括中華民國、蘇聯),皆在「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同聲反對(見憲章第二項聲明)。

故而,史大林不為!

蔣介石公然為之!

但中華民國自始未依其法定變更程序,提請國民大會,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因此,中華民國亦不為!

雖然如此,没有經過台灣、澎湖人民同意的變更國籍、國土,自始無效,難免侵略責任的追究。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英、美、法、日等四十九國,在舊金山簽定和約,稱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在和約第二條,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Formosa)、澎湖(Pescadores)的權利和請求權。爾後,亦在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四、二十八簽定),作出同樣放棄聲明,正式結束二次世界大戰。

中華民國仍不依據日本在「和約的聲明」,及杜魯門總統批准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授權其軍事佔領台、澎的「事實」,向其國民大會提出領土變更決議案。因此,台灣、澎湖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九五五年,舊金山和約條文的擬定人、中日和約條文的共同擬定人,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以國務郷的身分,解說日本的「放棄聲明」(Renouncement):
「Taiwan which we got away from Japan, Japan has merely renounc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which has not been disposed of by the peace treaty and not ceded to anyone.」
[Se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S, 1955-1957. China (1955-1957), Volume II, p.620]

杜勒斯指出,日本宣布放棄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和約」並未安排台灣的歸屬,台灣不讓與任何國家。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和約」也不將台灣、澎湖讓與任何國家。台灣、澎湖人民就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台、澎人民就是台灣、澎湖的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舊金山約、中日和約的主旨。

的確,同盟國(英、美、法、加等),在舊金山和約條文廣泛運用,俱國際條約體制式,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及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宗旨、精神,如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民自由意志等,目的就在實現大西洋憲章的原則。因為大西洋憲章就是同盟國的戰爭宗旨和對於人類的承諾。

故而「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這是人民自決原則!

就讓光復台灣、台灣光復,即是台灣人民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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