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四十四)-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麥帥(Gen. Douglas MacArthur)軍事佔領日本本土期間(1945.9~1952.4),美國不將日本納入其領土,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也不將日本人變更國籍,成為美國人。

美國為麼不作?日本人不是無條件投降?

依據戰爭公約規定,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It is forbidden to compel the Inhabitants of occupied territory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stile stat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1907.10.18,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Section III,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erritory of hostile state, Article 45]

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當然,禁止佔領當局、佔領國,將佔領地區人民、土地,納為其國民、國土,永遠效忠佔領國。

如同禁止折樹枝,當然禁止砍樹,更禁止將整片樹林與園地,占為己有,納入其財產,任意折枝砍樹。

故而,麥帥「不得」強迫日本人宣誓效忠其本人或美國,美國「更不得」將日本人、日本,變更其為美國人、美國國土。

然而,陳儀以「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官銜」,執行麥帥所發給蔣介石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軍事佔領台灣、澎湖,成立軍事佔領當局,(惟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進行受降、解除軍事武裝、遣送戰俘、維持治安等事宜,停止戰事,以待和約簽定,正式結束戰爭。

陳儀的「官銜」和其舉出的「光復台灣」旗幟,充分顯示,中華民國已將台灣、澎湖的人民、土地,全部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與國土。

竟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一併納入由華民國,強制台灣、澎湖人民,效忠中華民國!

如同,不得折樹枝,不得砍樹林,竟然可以將整片樹林、園地,占為己有,任意折枝、砍樹、挖土。不受「禁止折樹枝」的限制!

中華民國藉著國際法允許的軍事佔領,而進行國際法禁止的「未經人民同意,改變領土及變更國籍」。如此,亦可規避戰爭公約,”海牙規則”,第三部分,敵對國地區的軍事佔領規範,如上述禁止強迫宣誓效忠及不得徵收私人財產,禁止掠奪,尊重家的榮譽、人的權利與生命及信仰。[見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1907), Section III, Articles 42-56]

中華民國簽署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及聯合國憲章,明知終戰後,同盟國必定依大西洋憲章諸原則,分別處理日本及其殖民地台灣、澎湖、朝鮮、菲律賓等。台灣、澎湖人民當依人民自決原則而獲得獨立。竟然不經台灣、澎湖人民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併入中華民國,剝奪台灣、澎湖人民的自決權。

中華民國竟然公開挑戰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性!挑戰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的道德權威性!

而,中國共產黨在一九四五年八月發動解放戰爭,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不就是將台灣、澎湖人民捲入中國內戰!軍事佔領當局的主要任務,就在終止戰事(Armistice),然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首要任務,竟是徵收軍糧、軍需及開發兵源,為一場進行中的內戰,作後勤業務。日本人將台灣人拖入二次世界大戰,的確不仁不義。中國人將台灣人捲入內戰,其道德正當性又何在?尤其,蔣介石一來到台灣、又舉起「光復大陸」的大旗,台灣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完全被「光復」。

蔣介石以「光復台灣、光復大陸」解讀「人民自決原則」,誰能作評論?

個人認為,頗有古味古風!復古、回復到原始部落的家長、族長威權世代。遠望其殿堂,頂著大清皇帝的皇冠,令人不禁想起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一句評語:「羅馬的鬼,坐在墳墓,帶著皇冠。」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將該謝,免默哩唬)

聽出弦外之音?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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