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四十五)-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海牙第四公約(Hague, IV),即陸地戰爭法規與慣例公約,及通稱”海牙規則”的公約附則(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and its Annex Known as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在1910.01.26生效。

中國(大清帝國)在1910.01.26,美國在1910.01.26,日本在1911.2.10,分別批准該公約。皆是「公約」的締約國(Contracting Parties)。

二次世界大戰,中、美、日皆是交戰國(Belligerents)。依「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皆是交戰國,不得排除「公約」及「公約附則」(即海牙規則)的適用。前文所提「公約附則、第三部、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規範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應予以遵行,尤其,「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禁止掠奪」、「禁止徵收私人財產」、「尊重家族榮譽、人的權利、生命等」,更不得違反。締約國應依「公約」第一條規定,發行訓令(Instructions),要求其陸上武裝部隊,遵行該公約及公約附則所有規定。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身分,在停舶於日本東京灣的密蘇里(Missouri)號軍艦,接受日本最高當局(日本帝國總指揮部;Japan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的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後,即頒發日本最高當局「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日本最高當局隨即下令日本所有武裝作戰部隊及其附屬單位,完全遵照該命令「內文」(Enclosure),就地向「內文」所指定的同盟國代表,投降、繳械、解除武裝,以達到戰事停止。麥帥乃登陸而軍事佔領日本本土,而蔣介石亦依命令「內文的主文a」(Enclosurea),派出陳儀代表同盟國接受台灣、澎湖地區日本部隊的投降,軍事佔領台灣、澎湖。


「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及其內文(Enclosure),係由美國三軍參謀首長聯席會(Joint Chiefs of Staff)所擬定,杜魯門總統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七日批准,交由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名義,下令給日本最高當局,其受命者限於日本最高當局與日本三軍作戰部隊及其附屬人員,不及平民(civilians)。

故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除應遵守前述海牙第四公約外,並應尊重台灣當時法律與社會秩序,尤其是尊重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一如朝鮮半島人民,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而當時同盟國軍事佔領當局,英、法、蘇、美皆不反對,亦無任何鎮壓行動。蓋同盟國皆有「尊重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承諾與義務。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非大西洋憲章所創設。其乃源自自然權利,而大西洋憲章予以詮釋,並重申其尊重。自然權利亦非源自美國「獨立宣言」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其乃源自人的天生,「人之為人」的事實,就是人本身。無神論者的認知,可到此為止,不可追溯到某神格化的偉人。自然神論者、有神論者,可追溯到更高源頭,但不妨礙自然權利的平等性與不可剝奪性。

剝奪自然權利者,負擔道德與法律責任,不得否定自然權利。

總而言之,自然權利創造法律,法律不能創造自然權利。

就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中華民國乃其權責單位,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在未進行實際軍事佔領之前,片面變更台灣、澎湖人民的國籍,將台灣、澎湖納入其國土。不但違反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而且,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公約附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尤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強制實施中華民國法律,竟然將一九四七年台灣人民壯烈自決行動,視為「叛亂」,不經審判,一律格殺勿論,無視自然權利的不剝奪,違反戰爭公約、違反人道,造成二二八大屠殺。

中華民國未經台、澎人民同意,變更台、澎人民的國籍,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國土,已是侵略行為,而其軍事佔領當局,假借受降名義,進行實際統治,並對抵抗者進行屠殺,以上諸情事,顯已構成戰爭犯罪及人道犯罪,而其發生皆在舊金山和約未簽定之前,亦即日本人仍未聲明放棄其對於台、澎的權利與請求權。

日本人不作任何抗議,不向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提出控訴!難道上述情事的發生,日本人無道義責任?二二八事件,乃因日本煙酒專賣制度而引起!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