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 (四十八)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五O八年,征服者李昂(Conquistador, Juan Ponce de Le’on)就任波多黎各總督(Governor),波多黎各成為西班牙殖民地(colony)。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898.12.18),將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s),割讓給美國(Ceded to U.S.)。

二十世紀初,美國軍事統治波多黎各,並由總統任命其總督。而一九OO年的Foraker Act, 使得波多黎各人民享有充分自治,引進美國司法體制,並得選出聯邦眾議員(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一九一七年,美國政府依據Jones Act (1917年3月2日 生效),將所有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s),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Bill of Rights),並得選出聯邦參議員(Senator)。而杜魯門總統更進一步宣布,凡1941年1月13日以後,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人民,皆是美國出生公民(U.S citizens at birth),而1899年4月11日至1941年1月12日間出生者,亦為美國公民。

被視為美國出生公民的波多黎各人,競選美國總統,除需符合年齡條件外,更需俱備美國本土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究竟波多黎各仍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不同於夏威夷、阿拉斯加等已併入領土(Hawaii, Alaska, The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不是美國的一州(state),不能完全享有美國本土出生公民的所有特權(Franchises)。即使波多黎各有美國聯邦參、眾議院的席位,由其選出的住民委員(Resident Commissioner)代表出席,四年一任,但没有表決權(non-voting power)。

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為了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二項聲明及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條],波多黎各人民勇於表現自決行動,追求完全自治與獨立。(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美國政府依據Jones-Shafroth Act (1917),將波多黎各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而中華民國就無任何「法、律、條例或通則」,將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台灣、澎湖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國籍變更不涉人民的權利、義務?一紙行政命令充之,稱依「法」行政?

再加上前文所提:中華民國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就僅憑一紙「行政命令」,而依「法」行政,掏空我們這輩「台灣之主」的權利?能剝奪了老天所賜的自然權利?

民進黨走上執政之道,得力於「台灣之主」與諸國際法、憲法及其他法學者的傾全力相助,諸學者知曉中華民國並未依「法」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故而樂見中華民國被終結。但民進黨執政後,不但不思如何回復被掏空的權利,反而趕盡殺絶,竟然分裂「台灣之主」的最後堡壘─「家」。剝奪「家」的「姓氏自主權」。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是這樣嗎?竟然讓我和孫子不同姓!

日本婦女最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女性冠夫姓」的法律規定,認為該法律「違憲」。

我絶不提「違憲」,因為,我認定中華民國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自始無效。但基於所謂「違憲」的要旨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姓氏是人的自治範圍,「家」的特權,非任何法律可規範。侵犯人民的姓氏自主,就是侵犯人權─自然權利。

台灣人,無論是老的「台灣之主」或新的「台灣之主」,要走向波多黎各人民的自決之道,仍然漫長,而且,抓不住目標。

國民黨年年祭起「煮父母」節,就是目標流失的標幟!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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