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四十九)-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行政部門執行「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已多年。美國國會的立法效力,及於台灣?台灣和波多黎各一樣,皆是美國未併入領土?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00五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其效力及於中華民國?亦及於台灣?台灣是中國未併入領土?

美國和中國,同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遵照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與「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的呼籲,尊重波多黎各人民的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儘速完成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等有效自決程序,以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美國欲合併台灣,能捨棄此「必要程序」?中國豈能自外於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說合併就合併,說併入就併入。

波多黎各是現今世界上最古老的殖民地,從一五0八年西班牙人設置總督起算,已有五百年以上歷史。而一六六一年左右,鄭成功驅走荷蘭人,進佔台南,建立東寧王國。爾後,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一再更換,台灣被殖民的歷史未中斷,而且,己逾三百六十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無視台灣仍未脫離殖民化(colonization)的事實,不認為台灣人亦有領土自治權利及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與獨立權?對於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台灣和波多黎各,不能一視同仁,得到同等對待?

美國和波多黎各的關係,不是內政問題,而是如何「去殖民化」的問題。假定台灣和美國、中國有任關係,絶對不涉內政,而是純粹「去殖民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或許存有內政和內戰問題,然而,中國(無論如何稱呼)和台灣,豈有內戰、內政問題!

人類追求「理」世界,從理世界建立「力」的世界。「理」就是所有知識的基礎,故而稱「知識即力量」。自然權利自始就是從「理」世界,紮實建立的「法」知識,產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成為現代政府和政治權力的唯一依據與來源。

中國,從滿洲人的殖民,從列強的侵凌,其掙脫而出,並立於諸強權之列,是「理而力」!

中國豈能依恃其「力」,強迫台灣人,永遠受制於諸強權的殖民統治!何忍消滅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其所彰顯的理──領土自治,豈能用「力」來壓制?中國人能不協助台灣人「去殖民化」?用「同理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本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天祐台灣”─http://www.cc/blog/alex08pan09,突然消失,搜尋 yahoo,所有網頁皆不見!

「有人」太抬舉我?

惟造成諸閱讀者不便,請包涵!



Alex Pan TheWalker
20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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