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火車勾甘蔗(結論‧Ⅵ)官逼民反(六)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克阿瑟將軍(General of Army, Douglas MacArthur),以同盟國最高統帥(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的身份,在停泊於日本東京灣的密蘇里號軍艦上,接受日本帝國當局所遞出的投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並發給日本帝國當局,經由杜魯門總統批准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然後率領美國、印度、澳洲、紐西蘭、英國等同盟國軍隊,登陸佔領日本本土四島,進駐東京的同盟國日本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 of Allied Powers over Japan Territory),「接管日本政府」,著手恢復日本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定。首先,依照「大西洋憲章」第八項聲明或原則,全面解除日本陸、海、空三軍武裝,解散日本法西斯、軍國主義社團。實施社會改革,解構日本封建地主,達成「耕者有其田」的宗旨。並進行改造日本的「君主立憲」憲法,完成一部「主權在民」的民主新憲法。

麥帥是日本的太上天皇?居然頒給日本人一部新憲法!

同盟國日本軍事佔領當局的權力,凌駕日本政府,取代日本政府,成為日本新政府?

麥帥的天翻地覆,不就是要「官逼民反」!而且,不但「官逼民反」!簡直就是「逼官反」!

麥帥和同盟國日本軍事佔領當局,絶對不是日本的「官方」或政府。否則,同盟國和日本不必簽「和約」。兩者的敵對關係仍存在,除非雙方正式簽定「和約」。

麥帥和同盟國對於日本政府的「接管」,乃正當防衛,目的在終止戰事(Armistice),以俟正式「和約」簽定,結束戰爭。

此接管行為(See,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Ⅳ, Its Annex, Hague Regulations, Article 43)不涉及主權移轉、領土變更、政府更換和人民國籍變更。故而,軍事佔領當局不得強制敵對國領土的住居民,對其宣誓效忠(Ibid, Article 45),並禁止掠奪(Ibid, Article 47)。

軍事佔領當局屬任務性、功能性,故而舊金山對日和約第六條(a)規定,所有佔領軍隊應於和約生效後九十天內撤出。免費提供佔領使用的日本財產,仍在佔領軍隊占有下,亦應於撤出同時,返還日本[同條(C)項]。所謂「返還」,不是「恢復原狀」。

同盟國對於台灣的軍事佔領,同於對於日本的軍事佔領,只限「接管」,不能「接收」。「接管」已含敵意,「接收」更是赤裸裸的「侵略」,那不是「官逼民反」!

那麼,一九四七年的二二八大屠殺,怎麼會是官逼民反所造成的!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2.03.2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