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五十六)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美國獨立戰爭,從內戰(civil war, 1775.4-1778)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 1778~1782.10),終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783.9.3)而結束。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與國際社會亦正式承認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為主權獨立國家(Independent Sovereign State or Nation)。

北美洲英國移民,以不可阻撓的人民自決行動,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隷屬,解除彼此互涉的政治關聯(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達到完全自治(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獲得獨立平等的國際政治地位,創下人類近代史「去殖民化移民者國家」(Decolonized Settlers State or Nation)的先例。而且,美國獨立運動較光榮革命更進一步,以「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更換政府,建立新政府與新國家。而其唯一依據,就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自然權利(The Inalienable 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不是君王的恩賜,不是相互同意締結社會契約而獲得,更不是任何法律所創設。

英國的光榮革命、美國的獨立運動,加上法國的大革命,使得自然權利成為人類新文明,其道德、法律的衡準與原理,故而,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說道:「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隷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之前提」(See A. 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P.15)

懷德海所謂「自由與平等」,即自然權利的平等天賦,不分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年齡或政治制度。(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美十三州制憲代表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的憲法會議議決通過美國憲法。經由各州議會「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於一七八八年九月十三日,達到法定批准州數,而正式生效。

故而,此「憲法」表徵洛克所稱的「社會契約」,表達「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

該憲法明文規定政府的權責,以限制政府的權力,俾免侵犯人民的權利。而政府由立法、行政及司法三部門而組成,三權分立,用為權力制衡,防止獨裁暴政(Tyranny)。

聯邦立法權力(Legislative Power)由國會(The Congress)執掌,國會由參院(Senate)和眾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組成,參院代表「州」,眾院代表「人民」,參、眾議員由公民定期改選之。

聯邦行政權力(Executive Power)由總統(The President)執掌,總統並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四年一任,由公民選舉之,其計票方式,因各州主權獨立,故依選舉人(Electors)之得票數為準。一九五一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總統任期不超過兩任。回歸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所建立的慣例。

聯邦司法權力(Judicial Power)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執掌,並專責憲法的解釋。

聯邦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院同意而任命之,終身職。

美國諸開國元勳(Founding Fathers)堅定其「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不渝信念,謹以憲法鞏固之。故而,美國堪作「自由民主」社會的表率。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2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