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69)

1947.02.27.下午七時許,養育一女一男的單親媽媽林江女士,在台北大稻埕天馬茶室前賣香菸。緝私隊以林江女士販賣私菸,違反菸酒專賣制度,沒收所有香菸和她身上錢財。林江女士懇求緝私員還她已稅的香菸,不意葉姓緝私員竟以槍托重擊其頭額,血流如注。路人見狀,群起義憤,上前抗議。爾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掛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一再處理不當,致使台灣人民起而主張自治。
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嚴厲執行菸酒專賣制度,竟是228事件的導火線。
菸酒專賣是日本實施於台灣的殖民體制之一,同盟國有意維持台灣的殖民體制 ?
為什麼 ?
蔣介石堅持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就是中國人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主地位,有開羅宣言為証。
同盟國給以尊重 ?
李承晚在1945.08.16籌組朝鮮獨立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同盟國(英、美、蘇、法)給以尊重。
台灣主張自治,就是背叛祖國,而以叛國論。
同盟國不能給以尊重 ?
台灣不得恢復其長期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
無論如何,大清帝國(中國) 、美國和日本皆是海牙第四公約的簽署國,在舊金山和約(1951.09.08)或中日和約(1952.04.28)簽定之前,對於日本屬地(殖民地)的軍事佔領,應適用海牙第四公約的附則(通稱海牙規則"Hague Regulations"),其對於敵對國領土的軍事佔領的相關規定 (Military Authourity over the Territory of the Hostitle State : Article 42-Article 56 )
海牙第四公約是陸戰公約,規範戰爭行為,無論中華民國是對日抗戰或是參與二次世界大戰,皆一體適用,直到雙方簽定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戰爭。
228的武裝抗爭,即受海牙第四公約的規範。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