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68)

人民為保障其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互相同意、和平締結社會契約,組織政府。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義務,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另組織新政府。
這是社會契約的理性。
人民是主權者,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這是普遍理性。
因此,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如是宣示,他們(所有同盟國)樂見所有人民恢復他們遭受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被強制剝奪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人民,不限於列強所屬的殖民地人民,即使是發動戰爭的德義日公民,亦難倖免。
在納粹紐倫堡條例下,被剝奪公民資格的猶太人,他們是世世代代的德國公民。在納粹集中營被集體滅絕的數百萬猶太人,他們大多數是世世代代的德國公民。
大西洋憲章第一項聲明,免除了德義日割地賠款的戰爭責任,能免除德義日政府對於其公民(主權者)的責任 ? 這些政府已違背社會契約的理性。
那麼,日本政府強徵或誘導其殖民地屬民投入第二世界大戰,該負什麼責任 ?
姑且不論其長期強制剝奪殖民地屬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該負什麼責任 ?
台灣人作何主張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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