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 再述(一百三十五)

行自境界,從造物主所得
慧解脫(21)
美國獨立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 1776)公告世人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是造物主賦與所有人的不可剝奪權利,此等權利的行使乃至幸福的追求,專屬於個人的自主領域,此即行自境界,從造物主所得。
那麼,薩遮尼揵子認為,色、受、想、行、識是"我",這"我"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主體與終極目的所在。
然而,這"我"不聽使喚的老病死,招集無盡的憂悲惱苦,這"我",不但,失去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自主,更遑論幸福的失落。
這不就是蓋大樓在沙灘嗎 ?
佛陀認為,唯有心的自主,才能免於老病死憂悲惱苦。心能自主,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才有真實意義。
那麼,心不能自主 ? 為什麼 ?
「長夜心為貪欲所染,瞋恚、愚癡所染」。(見雜阿含267經)
心被貪欲、瞋恚、愚癡綁在色、受、想、行、識五受陰這柱子。
心被層層束縛了。
何止 ! 該自己作主的非因緣所生"心",讓不該作主的因緣所生"五受陰"作主。
竟然,如此顛倒 !
所以,佛陀呼籲,解脫 !
心解脫 ! 慧解脫 !
至少,慧解脫,不顛倒 !
恢復主導宇宙創造的心,以行自境界,從造物主所得。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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