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五十二)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Decolonization)and UNGA Resolution 1541(Full Self-Government)


台灣人不覺得台灣仍未「非殖民化」(Decolonized)!? 也不覺得台灣仍未「完全自治」(Full Self-Government)!?只迫切需要加入聯合國或贏回台灣!?

ㄧ九九七年,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因此,聯合國將香港與波多黎各同列自治區(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波多黎各人民可望於二○一三年,行使其自決權,以達到完全自治。而香港必然早於波多黎各人民達到完全自治。因為中國共產黨,從其創黨、建國、迄今,始終如一,反對任何形式、樣貌的殖民主義(colonialism in all its forms and manifestations)。

但香港仍未達到完全自治!

聯合國從未將台灣、澎湖,列為非自治區、自治區、未獨立地區,或列為託管地區。難道聯合國認為台灣、澎湖已「非殖民化」或已達到「完全自治」?

希望「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不要因為不承認「中華民國」,就不承認臺灣人民擁有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ㄧ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終於與日本簽訂「中日合約」,正式結束戰爭。該合約第十條規定:「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華民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也因此,日本帝國將其台灣、澎湖之屬民(Subjects),無條件奉送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台灣、澎湖人民從此隸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權(Alien)的征服、統治與壓榨,台灣、澎湖成為其殖民地!(比照聯合國大會一五一四號決議案,聲明一:隸屬人民於外來、外國勢力的征服、統治與壓榨,構成基本人權的剝奪,違背聯合國憲章…)

台灣、澎湖人民的五十年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 or power),竟然,毫無遮掩,公然將台灣、澎湖人民,奉送給台灣、澎湖的老殖民主(1683~1895)的繼承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定?),讓「殖民主義」永續經營於台灣!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中日和約,能為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澎湖的軍事統治、殖民統治,提供任何正當性(Justification)?

和約簽訂前,臺灣人民怎麼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曾印制出任何「法、律、條例、通則」,得以認定台灣人民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天生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二八大屠殺,中國人不經任何審判程序,一律宰殺的,是日本屬民?或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的台灣人?

台灣諸先賢、先烈,無論冠以任何隸屬,自古以來、而且天生就擁有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也同於美國人,天生擁有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Alex Pan TheWalker
2011, 0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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