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五十三)-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中日和約簽定前(1952.4.28以前),中華民國並無制定任何法律,將原台灣、澎湖的住民(即日本帝國屬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在其軍事佔領台灣、澎湖期間(1945.9~1952.4.28),制定任何法律規章(包括行政命令),集體變更台灣、澎湖人民的國籍,即違反「陸地戰爭法規與慣例公約,海牙第四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1907.10.18)的禁止規定。該公約附則、第三部分敵對國領土之軍事佔領當局、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It is forbidden to compel the Inhabitants of occupied territory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stile State.) [Article 45, Section III,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he territory of the Hostile State,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參考前自然權利(四十四)及(四十五)1]
大清帝國在一九一0年元月二十六日批准海牙第四公約,其繼承人中華民國不受拘束?
中日和約簽定後,中華民國亦不立法,將台灣、澎湖的日本帝國屬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就依據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受讓日本帝國的台灣、澎湖屬民。「有斯民即有斯土」,台灣人主張「台灣人是台灣的主權者」,主權就此歸屬中國?從此,中華民國恢復大清帝國的殖民主權力,中華民國就是大清帝國的繼承人,也就是台灣的殖民主!?
蔣介石在開羅會議,向丘吉爾羅斯福表達的意願,終於如願以償!?
中日和約遺漏美西巴黎條約第九條規定,其目的何在?移轉台灣人的效忠對象,從日本皇帝、皇室到蔣介石、蔣介石集團(中國國民黨)?台灣人不得效忠自己─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主導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者,就是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
杜勒斯是「聯合國憲章」研議案的召集人,聯合國憲章前言(Preamble),由其擬定。自然權利是美國「獨立宣言」的原理,「大西洋憲章」以自然權利的恢復,期許人類美好未來。而「聯合國憲章」就是以「大西洋憲章」為基礎,「非殖民化」、「完全自治」乃聯合國責無旁貸的職志。杜勒斯竟然隱藏殖民主義(Colonialism)於「中日和約」!台灣人的自然權利也一併隱藏。台灣從此回歸自然(Return to Nature),處於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瀕臨戰爭狀態(State of War)。必須長期戒嚴?Charles Dickens 筆下的Oliver Twist, 就是中日和約預設台灣人的際遇?!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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