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四十二)-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蘇聯(Soviet Union; USSR)、中華民國(ROC)等十盟國代表,在英國倫敦簽署「大西洋憲章」。翌年元旦,二十六同盟國共同簽署「聯合國宣言」(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1942.01.01),誓言遵行「大西洋憲章」八項聲明所有原則,作為對軸心國宣戰的宗旨與目的,與戰後恢復、重建國際秩序的原則與基礎,共同承諾人類美好未來。

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普雷仙提亞會(Placentia Conference, 1941.08.10~12)的共同宣言(Joint-Declaration),原屬官方性文件的公報(Communique),且羅、丘兩人在原始文件的簽字,只見羅斯福的筆跡,顯然丘吉爾對於憲章若干原則,仍有保留,然而既已成共識,就從善如流。因而,此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演變成人類歷史重大事件與重大成就。其神聖性恒逾任何官方文件或國際條約。美國人稱不朽文獻(Living Document)。聯合國(United Nations)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即現今世貿組織(WTO)的前身,皆以大西洋憲章諸原則(Principles),為其建立的基礎。聯合國憲章不取代大西洋憲章,而是其重要詮釋者。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所揭示的「人民自決原則」─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史大林的錯誤解讀己述於前。而憲章原始發起人之一,英國首相丘吉爾作何解讀?

丘吉爾認為「人民自決原則」,不適用於戰勝國殖民地。惟甘地受到「憲章」的鼓舞,繼續其獨立運動──人民自決行動。一九四七年,印度終於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所有殖民地,不分其所屬,戰勝國、戰敗國,皆一律適用「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而獲得獨立。獨獨台灣例外!蓋所有人民皆享有自決權,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獨獨台灣人民天生缺少自然權利,焉用剝奪!?

戰後,日不落大英帝國(British Empire)變成日不落大英國協(British Commonwealth),這是英國人的驕傲,與自由的榮耀。尤其,美國係脫離英國而獨立,英美兩國人民能為人類的自由,併肩作戰,共同書寫大西洋憲章,作為自由的永久保障書。可見自由的偉大,自由是人類最大的凝聚力量。

美國忠實履行其對於大西洋憲章所有承諾。麥帥擊退日本人,菲律賓即恢復其獨立與自由。不對戰敗國要求「割地、賠款」及其他權利。日本戰後得以保持「領土與主權」的完整,完全要拜「美國人忠於其承諾,實踐大西洋憲章所有原則」之賜(見大西洋憲章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項聲明)。雖然,麥帥在結束佔領之前,頒給日本人一部憲法,略嫌「強迫自由、強迫道德」,惟,其乃基於相當對價(Consideration)關係,不失公允。

日本人進入現代之前,有所謂「脫亞入歐」的學習之旅,向歐洲取經,擷取西方文明精華。其或啟蒙思想的 ”R” or “N”或 ”R” and “N”?”R”,Reason,理性,自然權利乃其精華,”N”,Nature,自然,科學乃其精華,”R”與”N”的取捨若何?並非所問,惟「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並不見於日本人統治五十年的臺灣,說臺灣是法治社會,說臺灣人守法,特別諷刺,說有什麼美德,不但 ironical, 而且, cynical!年青人!臺灣的主權或主體,就在自然權利!麥帥在日本播下的自由種子,是否已茁壯成長、開花結果,就看日本人如何向台灣人道歉,證明日本人終能體悟:自由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人權的普世至高無上。現在如是,過去亦應如是!

大西洋憲章第六項聲明:
摧毁納粹獨裁暴政(Nazi Tyranny)後,建立和平機制,保障所有國家境內居住安全不虞侵犯。而且,「確保所有人民,無論何處,皆能生活於不虞恐懼、不虞匱乏的自由環境。」

羅斯福總統揭櫫「四大自由」,免於恐懼、免於匱乏的自由,就書寫在「憲章」,其對於人類的永遠關懷,溢於言表!

觀之現今泛阿拉伯青年運動,其所以針對獨裁政權,就是為了四大自由。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Jasmine Revolution)、埃及的蓮花革命(Lotus Revolution),僅為免於匱乏、免於恐懼,而獨裁者就是肇因。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竟然誓言「戰到一兵一卒、最後一滴血」,也要鎮壓人民的反抗─人民的不屈不撓自決行動。

格達費以國家軍隊,肆行其獨裁暴行,活生生呈現在世人眼前,聯合國安理會豈能坐視!這不是納粹暴行的紀錄影片,而是進行中的屠殺!莫讓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成為廢紙!

蔣介石如何實踐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如何解讀「人民自決原則」,容後敍。

[有關大西洋憲章軼事及其漢譯,請參考拙文:自由與擔當Part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II).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接上一、(續一)等三篇。見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及alex08pan09.blogspot.com]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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