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高俊明牧師不可能說出:
「悔改信耶穌,抛棄祖先牌位,一切交給上帝。」
尊重「信仰自由」,保持高度緘默。
高牧師,公權力已侵犯剝奪人民的「姓氏自主」,能保持緘默?而且,種族滅絕現象已可見!
或許,佛教界知名「三好」推廣者不保持緘默,公「開」宣「示」:
「 中國人早已不供奉祖先牌位!
如果覺得不妥當,可以把祖先牌位寄放佛寺,由「專業的人」早晚誦經超度。」
為什麼要由專業的人來誦經超度?
「没有專業,經常不知「禮拜幾?!」﹝worship of ghost ?﹞會招惹蔣………,你們未免太健忘!」
哦,將來供奉祖先還要考證照!?
「對的,我們會在佛光大學先開課!」
這樣說來,祖先牌位就不保了!
「還有,不要執著,我們出家人早就抛棄俗家姓氏。」
的確,抛棄姓氏,也是姓氏自主!
但是,釋迦牟尼佛出家,並未抛棄「族姓」,祂的出家弟子,也都没有抛棄「族姓」。舍利弗、大目揵連、大迦葉……等等,都如是。
佛陀弟子,都是「佛口出生,佛法化生」,差別這麼大?
現代的出家人,什麼都可抛棄?
抛棄「釋」姓,只剩「上、下」,再怎麼抛棄,出家人身份總不能抛棄!或忘了仍是出家人!
謝謝指教,「姓氏自主,不可抛棄!」
基於上述顧慮或其他顧慮,星雲的確保持緘默。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諸自由人權鬥士,集合高雄,爭自由、爭人權、爭尊嚴,向全世界發聲,開拓台灣自由、人權、尊嚴大道!
林義雄、姚嘉文、施明德和陳菊!
姓氏自主,不在人權之列?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Article 16, section 3,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家、家族是自然、基本的社會群體單元,家、家族有權要求社會與國家的保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第十六條第三項。)
姓氏專屬於家、家族。現今,人民的姓氏自主,已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剝奪,你們能坐視?!
陳菊除外,皆是祖父級,已被改革了!!!都是"煮父母節"的主菜!!!
民進黨剝奪「台灣人的姓氏自主」!
國民黨還給「台灣人姓氏未定」!
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從此,完全被剝奪!
民進黨打二,國民黨還一。
台灣人就是棋盤上的黑白子,不得自主。
的確,台灣人满盤皆輸!面臨種族滅絕!!!
台灣人姓氏不得自主,台灣人姓氏未定,真有法源?是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
原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灣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尚方寶劍?
「台灣人民同意」必須受限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正式向「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挑戰!?
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下稱公約)第二條界定(Define)種族滅絕罪行,其條文如下:
「本現行公約所稱種族滅絕,係指意圖毀滅某一民族屬性、人種屬性、種族屬性或宗教屬性的群體、族群(group),無論其全部或部份,而進行下列任何行為:
甲. 殺害該群體、族群成員。
乙. 造成該群體族群成員,其肉體上精神上的重大傷害。
丙. 設計營造群體、族群生活條件,累計足堪造成該群體、族群部份或全體的有形毀滅。
丁. 強行實施手段、辦法,意圖妨礙該群體、族群的生育後代。
戊. 強制轉變、轉換該群體、族群的孩童,至另一群體、族群。

「公約」草案的擬定人,猶太裔波蘭律師藍金(Raphael Lemkin),合併Genos與Cide,創造出Genocide(種族滅絕)一詞。
Genos,希臘文字,即家、家族(Family)、部落(Tribe)、種族(Race)之謂。Cide,拉丁字,意即殺害(Killing)。Genocide,種族滅絕,即有家族、部落、種族的殺害等字面涵意。
前述嘉義張姓青年,殺害父母双親,殺害妻子兒女未遂,致其身心重創,最後,自殺身亡。不但已構成〝Genocide,殺害家族成員〞的字面意涵。而且,更構成「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兩款的行為。
假定,張姓青年的滅絕行為有其誘發者,張姓青年只是誘發者的行為工具,張姓青年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已非問題所在,誘發者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才是重點,若誘發者有種族滅絕的「意圖」,則難以推卸「公約」種族滅絕責任。
誰是誘發者,從一系列因果關係,不難發現,茲逐步追查。
張姓青年為何做出滅絕行為?
祖孫不同姓。
又,
祖孫不同姓,父子斷絕來往,兒子不回老家,祖孫不相見。所幸(?)兒子不採取滅絕行為。
但是,「公約」第二條第一項乙、丙、丁、戊款情況一一出現!
諸如父母遭此忤逆、天倫夢碎,精神重創。子不再奉養父母,父母貧困而終,兒子不敢再生育。尤其,孫子硬是被轉變姓他家的姓氏,能把「他」家再當「親」家?祖先供奉誰承繼?
這不就是強制轉換(Transfer) 該一群體的孩童至另一群體,還能說都是台灣人?
祖孫不同姓,誘發兒子回與不回老家諸症候群,一如「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丙、丁、戊各款情事!
孫子是誘發者?祖父是誘發者?
想都太慘忍,還說得出!
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就是誘發者?
「新女主人」就是誘發者!?絕對逃不掉!?
「子女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官定姓氏傳遞法」,才是真正的誘發者。
這條「法律」,創造現代亞當、夏娃。
亞當無父無母,夏娃無公公、婆婆。
這條法律是上帝?立法者是上帝?
這條法律本身就是否定上帝、否定道德!
因此,這條法律散播現代亞當與夏娃,無法(道德倫常)無天(上帝、祖先)無父無母、無公公、無婆婆的滅絕病毒。不必誘發,任何滅絕行為,皆可預見!
而且,「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的「但書」,更令任何可預見的滅絕行為,在「背叛與被背叛」帳幕下,滅絕病毒散播更快、疫情更加劇烈!
「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但書」,已超越希特勒的「紐崙堡條例」(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及帝國公民條款),其誘發的滅絕行為或運動,不需要一兵一卒!台灣的原漢族群,能不面臨滅絕的惡運!
因此,探討民進黨的去「中國化」,國民黨的「去台灣化」,郭冠英為誰代言?星雲的台灣只有中國人,有何意涵?是不是意圖滅絕台灣原漢族群的證據?彼與此是否有聯絡?顯然多餘,任何探討,皆是迂腐!
祖孫不同姓,引起兒子回與不回老家的症候群,已是台灣社會現象,或可預見的現象。一如令人心悸的「八八」風災,引起國際關切,現在八八及八八的八八有難,勢必引起更大的國際關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一中原則,必表達關切。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必表達關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能不展開調查?
「公約」在一九五一年二月生效後,聯合國已成立兩個國際刑事法庭,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1998和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Former Yugoslavia,2007,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aiwan會是第三個法庭?
阿扁是希特勒?民進黨和國民黨不就是納粹,或阿扁和民進黨與國民黨同謀,或為國民黨所操控,已無探索的意義!
反而,立法院是「人民同意」證書印製所,才是必要的關切所在!就以「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來關切這個「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真正權威何在!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 (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兒子回老家,燒起木炭。隨後,帶著妻子兒女回家燒木炭。然後,又返回老家,終結自己生命。

今年六月,嘉義張姓青年就這樣幹下一家三代三死四重傷的滅門慘案。

張姓青年的胞兄忍住無限悲傷,透露:「弟弟同意妻子,次子從母姓。我父母不能接受。最近弟弟訂購房屋,得不到父母的資助,竟然,……。」

兒子不回老家。.............

我能說什麼?你們呢?...........

祖孫不同姓,不是死別,就是生離。.............

而且,生不如死,所謂哀莫大於心死,誰能無動於衷。

孫子是原罪,與生帶來災禍?誰有勇氣生兒育女?已生呢?如何承擔?到了十八歲,會如何?

祖父是封建?抱著家、家姓、族姓、祖先牌位不放!

孫子是喜悅的湧泉,家、家族進步的希望所在,不是原罪!

祖父,老頭、頑固,才是進步的障礙,封建的遺毒!

民進黨堅持改革,祖父就是改革的對象?!

原來,祖父才是原罪!

上帝創造人類父母,不造人類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民進黨也創造人類原始父母,毁滅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我的寶貝孫子,你不是原罪,祖父才是原罪。就來吧,民進黨、國民黨!

阿扁不是說,人民、百姓是頭家,民進黨也跟著這麼說,而且,大聲唱:「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才得到過半數認同!

國民黨帶來台灣的「憲法」,也没塗掉「主權在民」的信諾

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而設立。

政府只是「管家」!

「管家」管到「頭家」,還管上頭家的家務事。當上太上頭家?

頭家迎進「新女主人」,管家竟然下令,頭家家務「一切唯她是聽!」「我不管你們的家務事!?」

管家如此下令,還於法有據!?

就這樣,整個家庭倫理大翻轉!

生離死別,只是開端!

一切會在「背叛、被背叛」的體驗中,刻骨銘心的完成!

什麼是自然權利?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頭家是什麼?主權在民是什麼?

天曉得!

背叛、被背叛是什麼滋味?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滅大明國,漢人就嘗到!亡國,還好没被滅種!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台灣的漢人也嘗到,台灣原住民也陪著嘗!幸好,没滅種!

背叛與被背叛,尤其是被背叛,被出賣(betrayed),對於漢人而言,源遠流長,現在嘗到的不只是原汁原味,還添加迷你忘我滅種劑。

台灣人能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為什麼不將「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列入四大自由,成為第五大自由?

因為,羅斯福總統要和丘吉爾首相,一起發表「大西洋憲章」,美國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不能提「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不,羅斯福總統為了讓所有人,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所以,會合丘吉爾首相發表共同宣言(Joint – Declaration),即「大西洋憲章」。徹底解除「背叛、被背叛」的疑惑。

羅、丘兩人共同聲明:
「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

人民不會背叛自己。

人民是主權者,只有政府背叛人民,没有人民背叛政府的事,「背叛、被背叛」的真相就是如此。

認清此真相,台灣人民始得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政府背叛人民,侵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通常會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相,剝奪人民姓氏自主就是例證,而「新女主人」只是代罪羔羊。國民黨不就已賞她幾個耳光!

然而,一旦,姓氏自主被剝奪,原漢文化將毀滅,原漢族群將被滅絕!

上述兒子回、不回老家,就是被設計自動走向滅絕的跡象,還是回到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1951年生效)(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十五)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執政期間所制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接續執政後,予以附加「但書」-「子女滿十八歲後,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變更其原先姓氏。」

蔣孝嚴和高金素梅早已變更其原先姓氏,「但書」的附加,畫蛇添足?多此一舉或俗稱「脫褲子放屁」!否也!

「但書」對於「官定姓氏傳遞法」,無異螣蛇生足,如虎添翼,更強化其殺傷力。「但書」合法化每家母姓與父姓的並存,每家有父姓與母姓,而非「夫」家姓或「妻」家姓擇一。而且,以「個人姓氏自主」取代「家」「家族」的姓氏自主。原漢文化傳統的「一家一姓」「家或家族姓氏自主」乃至「祖先供奉」信仰,必遭破壞無餘,原漢族群能不瀕臨滅絕?!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即,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與帝國公民條款,若無國家暴力配合,滅絕猶太種族(Genocide),只是紙上談兵。然而,民進黨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國民黨的「但書」,交給戶政機關執行-依法行政,滅絕原漢族群,不費一兵一卒,希特勒地下有知,當自嘆弗如!

民、國兩黨竟能攜手合作,亦令人大開眼界。原來,民進黨標榜男女平權以達到女權至高無上,只是幌子,真正用意乃在去「中國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中國文化。國民黨標榜「個人姓氏自主」,攏係假,目的在去「台灣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台灣文化。兩黨合作無間,聯手去除「原漢文化」而後快!

未滿十八歲的人,固然,姓氏未定。

年滿十八歲的人,引用「但書」,比照蔣孝嚴和高金素梅的先例,得重新選擇母姓或父姓,故而,其姓氏也未定。

學者林媽利利用DNA血統驗證法,初步斷定,台灣有八成左右的人,不俱「漢」人血統,去「漢」姓勢將成為台灣主體性運動的主軸,如此推波助瀾,台灣人姓氏未定和台灣地位未定,成為台灣人的宿命,漢裔移民成為遺民,能有多少的生存空間?

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因此,母(妻)及其家族,父(夫)及其家族,全體動員,展開不休不眠的長期認祖歸宗運動,不容子孫旁落他姓,斷了後嗣,絕了祖先供奉。夫妻反目,親家變仇家,壁壘分明,不惜玉石俱焚,阿扁提倡「一邊一國」,「馬」上實現!

俗云:趕蒼蠅都來不及,還賣什麼碗粿!台灣建國,難矣!冷戰引發熱戰,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誰唱得出口,民進黨!悲慘世界就要來臨!

然而,才剛依法、合法背叛父母、祖宗、家族的現代亞當與夏娃,這對民進黨創造出來的人類原始父母,馬上要面臨親生骨肉(子女)的合法、依法背叛,即使是十八年後,被背叛的滋味可能日日增濃,就慢慢品嚐!

George Kerr的Taiwan betrayed, James Tsao 的Formosa betrayed,都只是訴說與表演。

國民黨要台灣人親身體驗,什麼是背叛與被背叛,才能刻骨銘心!

Betrayed:被出賣、被背叛,台灣人被阿扁、民進黨出賣、背叛,國民黨能大聲說出,但能置身事外?

「官定姓氏傳遞法」與「但書」,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確符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

法律凌駕道德、蹂躪道德,莫此為甚!

台灣當局,無論那一黨執政,如何面對「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政治社會的法律與道德的來源。尤其,面對: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Adopted by UNGA Resolution 260(III)A,December 9,1948)」(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The Nuremberg Laws, 1935),作為合法與依法消滅猶太人的起步。
該條例包括:一.「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The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rman Blood and German Honour)及 二.「帝國公民條款」(The Reich Citizenship Law)。
前者用以撤銷猶太人與日耳曼人、雅利安人間的婚姻關係,並禁止其通婚與往來。後者貶降猶太人為國民(National)、屬民(Subject),不得取得帝國公民資格(The Reich Citizenship)。
猶太人經隔離、被穢民化、妖魔化後,踐踏、凌虐甚至屠殺猶太人,不但於法有據,而且合乎道德,甚至榮耀雅利安民族!
公權力公然伸入私人領域,破壞家庭、婚姻、婚姻制度等人類神聖自然結社及自然結社權利,並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性權威來源,肆無忌憚侵犯、剝奪人類不可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等自然權利,希特勒和納粹並非首開其先,但其瘋狂、無理性、毫無人性,並挾持進步科技強化其肆虐能力,絕對是空前!但願能絕後!
法律凌駕道德,並以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Natural Laws)、叢林法則(Wild World Laws)取代自然法(Law of Nature;Natural Law),成為最高道德原理,合理化權力意志(即支配慾),障蔽德國人的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及常識判斷(Common Sense),羞辱德國法界,惡法亦法不但容忍而且執行,成為其共犯。
如此國家暴力,震撼整個人類良知,因此,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共同以「大西洋憲章」的聲明,提出反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是「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前提與先決條件。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是「統治」的理性基礎。
所有人類的「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即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由羅、丘兩政治領袖再次揭示後,二十六國即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誓言其一致維護的決心,並作為向德國納粹、義大利法西斯與日本軍國主義等三軸心國(The Axis)宣戰的宗旨。
聯合國成立後,其憲章不但重申維護人類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的宗旨,而且,進一步,以「世界人類宣言」(The UN Declara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及「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保障其不可剝奪。
「宣言」及兩國際條約性質的「公約」,是聯合國人權法,而「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或稱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就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價值與主體結構。因此,無論人民是否已行使「自決權」,或統治已俱備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但不可侵犯,更不可剝奪!
七十年後,民進黨執政期間,制定「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摧毀臺灣原漢文化的姓氏傳遞法則(或宗法),並撤銷締結婚約兩家的姓氏傳遞約定,並且,進一步貶損這對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其父母以上長輩及其家庭、家族成員的地位。
公權力公然伸進每個人的家庭,明目張膽奪取每個家庭的姓氏傳遞權利,而且:
生命、姓氏由此對父母開始?這對父母是亞當與夏娃?人類的原始父母?法律或執政者是上帝?
民進黨以人權至高無上為由,效法希特勒、納粹的大日耳曼種族優越論,企圖建立女權至高無上的先進人權國度?(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德軍入侵波蘭。希特勒竟然動員國家武力,著手建立歐洲「新秩序」,不惜再次掀起世界大戰!
針對此「新秩序」,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卓越概念」(The Greater Conception),作為抗衡。
此卓越概念就是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亦即自由。
(見前引〝Four Freedoms〞)
自由即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自由就是道德的理性基礎。
康德(Immanuel Kant)認定自由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基此自由,人類始能推斷上帝(God)和靈魂不朽(The Immortality of Soul)。自由、上帝、靈魂不朽建構康德的道德體系,稱三者為道德三大基理(Postulates)。
(See ,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Lewis White Beck , PP 31,4,133)
即使,上帝、靈魂非人類感官知覺認識能力所及,唯物論、無神論者亦無能力否定自由這理性事實。基於人類對於自由的完整概念,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是必然與普遍,更不容否定。
人與人間的關係,不是目的與手段(工具)關係,有機體論的宇宙觀、強者道德說甚至強權即公理,無其理性基礎,一無道德意義。
人與人間的關係,是平等自由關係,尊重彼此的目的自主,始有道德意義,因此,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才是理性的道德秩序。
羅斯福總統明確告訴世人,希特勒和納粹的新秩序,侵犯自由,違背道德原理,違反理性,必須予以摧毀。
羅斯福總統進而鼓勵其夫人愛蓮娜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協同友人,創辦「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 1941~),永續關懷人類社會的自由。而且,會同丘吉爾首相,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1941),規劃人類未來美好社會 ─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
基此,羅丘兩政治領袖,對於人民自決原則,在〝憲章〞作了正本清源的詮釋:
人民自決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認識「自然權利」,才不致於讓自然權利迷失於「統治基於同意」的陷阱!
羅斯福與丘吉爾對於自然權利作了詮釋,即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 government)。(見憲章第三項聲明。)
大西洋憲章(原稱〝Joint Declaration〞)公諸於世後,至少鼓勵三位亞洲獨立運動家:英屬印度甘地、法屬越南胡志明及日屬朝鮮李承晚。
李承晚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領導全朝鮮人民成立獨立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
然而,台灣人民並未受大西洋憲章的鼓勵,勇於獨立自治?!或許蔣渭水先生早逝,其民族?自決運動後繼無人?
但,自然權利、自然法乃至自由等觀念,何曾在台灣播下種子?(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德國納粹自一九三三年執政,由希特勒出任總理(Chancellor of Germany , January 30, 1933)後,即鼓吹大日耳曼民族主義,並進行反蘇美族 (Anti – Semitism) 政策,對於猶太人執行慘絕人寰的種族大滅絕(Holocaust , 1933-1945)。
希特勒宗法尼采(Friederich Nietzsche)的超人哲學、主人或強者道德(Master Morality)和權力意志(Will to Power),試圖建立雅利安(即日耳曼)為主人的道德新秩序(New Order)。
Thus Spake Zarathustra!
超人的意志,就是人類的普遍意志!
So spoke Hitler!
希特勒的意志,就是納粹的意志、第三帝國(the Third Reich)的意志!
希特勒可能認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因為,他的意志就是全民的意志,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同意。違反他的意志,就是違反全民意志,不折不扣違反人民的同意 – 法律、命令的違反。
希特勒絕對堅持「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才能稱權利。因為,主人是一切權利的來源。日耳曼人是所有族群的主人與支配者,是人類權利的來源,這就是新秩序 – 希特勒、納粹、第三帝國所欲建立的主人道德新秩序。
希特勒的獨裁、專制、集權,顛覆「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與民主政治的多數尊重少數原則,也扼殺了自然權利和自決原則。
希特勒只相信強權即公理。
「Veni, Vidi, Vici!」
「I came, I saw, I conquered」
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了
毀了公理
毀了自然權利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