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十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因應世紀性普遍殖民地人民自決運動,一九二O、三O年代,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陸續認許(Grant)加拿大、紐西蘭、愛爾蘭自由邦、紐芬蘭、澳洲、南非聯邦、埃及、阿富汗及伊拉克等(Canada, New Zealand, The Free state of Irish, Newfoundland,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the Union of South Africa, Egypt, Afghanistan and Iraq)殖民地的獨立。其認許程序如下:

「英國議會(The British Parliament)依據西敏寺條款(The Statutes of Westminister),先行宣布:未獲得該地區人民的同意,無能通過法律,施行於該地區」。

爾後,認許該地區的獨立。

大英帝國認許其殖民地的獨立,乃準據與回歸「統治基於人民同意」、「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而不待其殖民地人民依自決原則,表達其「不同意」。

「統治基於人民同意」,是洛克「兩篇政治論」所欲揭示的政治原理。此政治原理的理性基礎乃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及不可讓渡)與主權在民。任何基於「同意」的剝奪或讓渡自然權利,皆非理性,違反自然法,無其正當性,更遑論其合法性,其「同意」自始無效。

故而,任何法律、命令或政治權力,除應俱備同意的「程序正義」外,必須符合「實質正義」。即,不得侵犯、剝奪或虞於侵犯、剝奪自然權利(即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始能稱之法、法律、命令或正當權力。不符合「實質正義」的法、法律,即使其立法程序合乎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甚至一致決原則(Unanimity Rule),皆是不折不扣的惡法、非法,基此惡法、非法援引出的命令或政治權力,無其正當性、合法性,是十足的濫權與暴力。

人類史上,徒俱程序正義的惡法、非法、濫權與暴力,可謂罄竹難書,迄今仍令人驚悸震怒。舉其顯著者,即德國納粹政權(German Nazi Regime, 1933 ~ 1945)的紐崙堡條例(Nuremberg Laws, 1935)與現今臺灣的姓氏傳遞法(2006年迄今)。前者獨尊日耳曼民族優越性,為純化日耳曼民族的血統與榮耀,竟合法化剝奪猶太人(Jews)少數非雅安民族的公民權、婚姻權、居住權,並依法設置奴役猶太人等的集中營及屠殺猶太人等的屠宰營,依法行政而拆散百萬家庭、放逐百萬公民,並屠殺六百萬猶太人。而後者,獨尊女權至高無上,建立母系社會,竟立法奪取所有家庭、家族的姓氏傳遞宗法,分裂父子、祖孫的親情。「家」「家族」(Family)乃人類的自然結社(Natural Society),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三項稱之社會的自然基本團聚(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of Society)。「家」「家族」被徹底裂解。

上兩顯例,皆是假借人民的同意,違反自然法,剝奪人類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踐踏人性尊嚴,無法無天,納粹政權經過紐崙堡大審(The Nuremberg Trials, 1945-46),已完全走入歷史。臺灣政權能在歷史上掀起什麼驚濤駭浪?就拭目以待!(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光復臺灣!臺灣光復!(二)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間蒸發

「中華民國年年慶祝〝光〞榮恢〝復〞統治臺灣
 臺灣人民年年慶祝〝光〞榮恢〝復〞被中華民國統治
 這就是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或強制人民的同意
 大家有目共睹
 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臺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將繼承中華民國…
殖民統治也可繼承?
只見強權、不見公理
簽了ㄟ擱發"生大代誌"
臺灣的中國人每年十月一日
慶祝「國慶」
就會感受到臺灣人慶祝臺灣光復的感受
The day will come!」

二次戰後,並沒有任何征服者,戰勝國不以「強權即公理」壓迫戰敗國。戰勝國並沒有因戰勝而獲得任何戰利品。交戰雙方戰後的權利、義務皆依契約而簽定和約(舊金山和約),而且,戰敗國放棄殖民地,戰勝國並未因而獲得任何殖民地(戰利品)。有者,乃對於人類的歉疚,因為平民百姓是戰爭的最大受害者。故而,戰勝國仍依大西洋憲章與聯合國憲章精神協助其殖民地依「自決原則」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獨立建國,更何況美國亦在歐洲、日本進行戰後全面復原?難道台灣及台灣人民單獨例外成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

沒有台灣人民的同意,任何有關台灣權益、負擔的判決、協定,對於台灣人民而言,皆是一造缺席判決,台灣人民就其為權利、義務的當事人,有應訊、陳述、協商、簽定「契約」的不可剝奪權利。亦不容許剝奪做為被告的權利。而非僅束縛於被統治、被處分的「身份」,剝奪最起碼的程序正義權益,如當事人資格、被告資格等,並橫加一造缺席判決。即使罪大惡極,嚴重違反人性的戰犯,亦是訴訟當事人之一造,亦能免一造缺席判決之審理瑕疵!台灣人民難道背負天地不容之原罪?

中華民國政府,名不正言不順註25帶著列寧式黨國體制來到台灣,將台灣人民及台灣視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宰制台灣及台灣人民,當起台灣新主人,建立了黨國新封建制度註26。先軍事接收、軍事統治(戒嚴長達38年),又發佈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它的憲法及台灣人民基本人權,囊括台灣所有資源,並絕對掌控台灣人民的生殺大權,一幅白色恐怖,儼然「強權即公理」的現代版。


(以上錄自〝天祐臺灣 第二篇 一造缺席判決〞)

光復臺灣!臺灣光復!(一)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間蒸發

「中華民國年年慶祝〝光〞榮恢〝復〞統治臺灣
 臺灣人民年年慶祝〝光〞榮恢〝復〞被中華民國統治
 這就是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或強制人民的同意
 大家有目共睹
 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臺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將繼承中華民國…
殖民統治也可繼承?
只見強權、不見公理
簽了ㄟ擱發"生大代誌"
臺灣的中國人每年十月一日
慶祝「國慶」
就會感受到臺灣人慶祝臺灣光復的感受
The day will come!」

滿洲人在西元一六四三年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一六八三年,征服台灣,兩百多年後(一八九五年)割讓台灣給日本。五十年後,日本放棄台灣。台灣又來了新主人。三百年間,台灣人民換了三位主人,台灣人民仍未改變被統治者的「身份」。新主人告訴台灣人,他繼承台灣三百年前舊主人權利。但是:

一、舊主人在二次大戰結束前五十年已將台灣永久割讓,對台灣已無任何權利,如何繼承?

二、這位新主人標榜不同於大清帝國(台灣舊主人),有其國父,是個新國家,繼承權如何產生?

三、三百年前且持續兩百年以上,新主人與台灣人民的共同主人,不就是大清帝國,大清帝國垮了,新主人就是唯一繼承人,黃帝軒轅氏說過這話嗎?台灣人民沒有繼承權?又大清帝國土地人民(被繼承財產)不能分割?大清帝國垮了,所有長期受其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民族,應即恢復其主權與自治!

四、大清帝國對於台灣人民而言,是侵略者,在「強權即公理」美化下,可異名為征服者、統治者,其統治基礎不是建立在同意 ( Consent ) ,而是強制力(Force; Coercion),因此,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沒有任何正當權益,只有侵權與負債,誰能基於大清帝國「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台灣提出任何請求?除了面對龐大債務!能再度搬出「強權即公理」而主張權利,逃避責任?有任何說服力?

五、侵略者、掠奪者只有一個不可逃避的義務,物歸原主,因此,基此公平正義原理,屬於台灣的,歸還台灣,能有其他選項?

六、終戰後,所有戰敗國不被要求「割地賠款」或「割讓殖民地」,戰爭責任的追究,僅止於「戰犯」,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不必付出的,沒有轉嫁給台灣的理由,台灣不必替代日本付出,反而,在道義上,台灣人民對於日本有其正當權利,追究日本將台灣無端捲入戰爭的責任,因為台灣人民從未被徵詢「同意發動侵略戰爭否」。

七、戰後台灣人民,從日本殖民身分改變為中華民國國民身份,難道不需要台灣人民的同意?這種強制變更國籍,合乎國際法規範?

八、難道三百年來台灣人民被奪取的主權與自治權,這是台灣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要回來?儘管只是恢復原狀而已?而非附帶請求賠償。

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殖民地獨立、反殖民運動(Decolonization)是人民自決行動,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建立獨立自主的統治機制。此類自然權利的行使,就近代史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首開其先。而且,美國不獨善其身,持續鼓勵、支持美洲移民的獨立自主,門羅主義就是具體的事証。
二十世紀初,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打破美國不涉入歐洲政治的一貫立場,關切歐洲國家的獨立自主,重提人民自決原則。在其十四點原則(Fourteen Points, January 8, 1918)的第五點,提出「協調殖民地人民的訴求與殖民主利益」的自決原則。影響所及,國聯(League of Nations, 1920-1946)成立「常設託管委員會」(The Permanent Mandate Commission),管理戰後德國的非洲、太平洋殖民地,以及土耳其領域外,原奧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的領土,以備日後上該土地人民,得依公民投票(plebiscite)或其他方式獨立。
蘇維埃聯邦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 1918)承認其聯邦成員享有分離權(Rights of Secession),而且,蘇聯掌權者布爾什維克(Bolsheviks,即蘇聯共產黨前身)支持所有國家的自決權與所有殖民地的獨立。相較於威爾遜總統的人民自決原則,顯然大為前進。
馬克思(Karl Marx)贊成民族主義(Nationalism)及民族自決原則,列寧(Vladmir Lenin)亦贊同人民自決原則。兩者皆以自決原則作為手段,以達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的目的。而威爾遜總統期許自決原則,能奠定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的確,有顯然的差別。但非關前進。
邁入二十世紀前後,大部份殖民地獨立運動或人民自決運動,皆標榜民族主義(Nationalism)。Dr.孫逸仙領導的革命,亦樹立漢族(Han Identity)的「反清復明」旗幟,以推翻滿洲人(Manchurian)的殖民統治。基本上,不脫民族主義的殖民地獨立運動模式。故而,Dr.孫稱其革命為國民革命,顯然是民族革命(Nationalistic Revolution)的別稱。尤其,「民國」未建立,哪來國民?除非自承清國的國民。
滿洲人在十七世紀中葉,陸續在亞洲大陸建立數個殖民地。台灣與澎湖、新疆、西藏、蒙古,皆屬之。現今,除外蒙古外,皆未獨立, 更談不上自由、平等的享有。難怪Dr.孫逸仙遺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的確,Dr.孫期許一個民主共和國 – 自由、平等與博愛的民主政治,頗與威爾遜總統隔海呼應!
中華民國尊稱Dr.孫逸仙為「國父」。
究竟中華民國是脫離殖民統治而獨立,如美國,是新國家?或推翻滿清王朝而建立新政體,如法國大革命,只是改朝換代或政府的更新?從「國父」的稱呼,不難得到正確答案。
惟立國五千年,國父百來歲,如何相容?或許可從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而獨立,得到合理的答案。中國人的確相當深奧!
但無論如何,「殖民地」不得作為繼承標的,無論是國家繼承或政府繼承。因為「殖民地」的建立,違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又何況滿洲人所建立的殖民地,皆基於武力征服,其統治的維持亦建立在強制力(Coercion)的使用,剝奪人類天賦的自然權利或人權。即使Dr.孫的革命是「復國」運動,但恢復者是「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恢復大明國「子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而非已滅亡的「大明國」!
不可否認,Dr.孫逸仙乃近代亞洲大陸的民權運動先驅者,亦是人民或民族自決運動的倡導者,其革命示範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因此,有其不朽的歷史地位,願致最高敬意!
惟,天下為公?天下是自然權利的天下,公的領域非常有限,如此理解,加上「為而不有」的政治風範,更且恪遵「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天下可太平!(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九)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確立「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就是洛克「兩篇政治論」的目的所在。洛克認定「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 1688)示範此「政治原理」。


洛克說道:「獻給諸君-政治論的緣起與目的。」「威廉國王的王位,……基於人民同意。乃所有合法政府唯一僅有者,其合法性較任何基督教國度的君王,更完整與明確。並公示世人其正當性,即英國人民,其於公正與自然權利的愛好,而以其決議保存此德。」
(See,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reface)


洛克所稱的人民同意,由英國國會(The British Parliament)以決議代行之,而非以公民投票(The Plebiscite)行之。


人民同意與人民自決,係一體的兩面,皆是自然權利的行使。


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統治基於人民同意與主權在民,經過啟蒙運動,百年後,北美洲的美國獨立運動(1776年)與歐陸的法國大革命(1789年),前者脫離英國殖民而建立新國家,後者推翻波邦王朝(Bourbon Dynasty)而建立共和體制。兩者皆是長期、大規模的人民自決行動,表達對於現有統治的不同意,確立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而最重要者,美國獨立運動與法國大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敲響人權世紀的宏鐘,十九世紀,即是人權世紀的展開。


十九世紀初,美國總統門羅(James Monroe)發表其門羅主義(The Monroe Doctrine, December 2, 1823),聲明歐洲勢力不得干涉美洲的獨立自主,此即,美洲殖民地的人民自決。因而,形成人民自決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此人民自決原則,有別於西發利亞條約(The Treaty of Westphalia, 1648)的自決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該條約的自決原則,係以民族國家(National State)為訴求,以期建立主權國家的自主性(The Autonomy of the Sovereignty State)。是國際關係(International Relation)的確立。而人民自決原則是自然權利或人權的行使,以確立統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背叛常識判斷,違反理性,帶來人類浩劫!(三)

  人類導師、大師很難安於個人的自由與目的自主, 必推及及人,己立立人、己達達人,必天下皆蒙其惠, 盧梭既有退隱之心,何必丟了一個共同意志、公意 (General Will) ,竟然就有大師可以在人都未齊、會未開 之前,頒布宣言,當作人類社會永遠的公意,什麼強迫 自由、強迫道德的手段,都可以使出來,解放 (Liberalize) 不就是自由,還用武力強制!黑格爾那來廣大神通,竟 能為人類及整個宇宙開發無限精神,以臻上帝計劃性、 目的性的絕對精神,上帝被合理化、真實化作絕對精神 ,將是什麼?是否用得上莊周與蝴蝶的迷思 (Myth),人 、萬物、上帝,主客易位或融合?古曰:挾天子以號令 諸侯,黑格爾氣勢何止於此,挾上帝以號令宇宙,雖然 馬克斯、恩格斯之流,僅挾其餘威,幾乎席捲半個地球 ,而且,不用上帝之名!尼采應受達爾文(Charles Robert Darwin, 1809-1882) 進化論 (Doctrine of Evolution) 的影響 ,另闢蹊徑,獨創超人哲學,搬出印歐民族始祖查拉圖 斯特拉 (Zarathustra) 及強者道德,鼓吹權力意志 (Will to Power) ,希特勒能不瘋狂,六百萬猶太人竟慘死於這種 瘋狂,一個納粹,興起一陣種族優越感,竟然如此殘殺 同類,千百年苦思亦難以理解,人何以瘋狂到如此地步 !

  幸好,科尼斯堡老人 (The Old Man of Konigsberg) 仍牢抱著自由與目的自主。

 其實,老子與莊子不是一再傳頌無為而治,「上如 標枝,民如野鹿」,自由與目的自主不就存焉!而且「 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已自得其生存之道,不必 捉來關在籠子養,鳥宿於林,也不過棲息一樹枝,偃鼠 河邊飲水,也不過一腹飽,常識所見,自由並不必代價 ,何必要人以身家性命相抵,讓我們回歸常識!

背叛常識判斷,違反理性,帶來人類浩劫!(二)

  西方智性界自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以來 ,一脈相承的理性傳統,啟發眾多智性導師、思想大師 ,引導人類走向真、善、美的理想未來。基本上,我們 不能質疑導師、大師的善意與宏觀。而且,我們也可肯 定導師、大師沒有不同於我們的常識,感官知覺功能沒 有特別的不同。而且,就常識所及,導師、大師也必須 面對生、老、病、死。並為個人及全體人類思考生、老 、病、死的解決善策。也思考個人、社會、全人類的生 活改善,並且,確信有其改善能力與資源。基本上,人 不完美,但可以改善。因此,導師、大師就有著力點!

  柏拉圖創設真善美的理念世界,並藉由幾何數學概 念認識、構思哲王統治的子虛烏有理想國,亞里斯多德 開發上帝為第一因與究極因,使整個宇宙計劃性目的得 以實現,人的價值,於焉顯現,一個不平等社會秩序也 因此維持千百年而不墜。常識哲學家基於知識與事實的 說服力認為,人類的不平等是結果,原因在於不平等環 境所造成,基於人天賦常識的均等,平等社會秩序有其 建立基礎,那已經是西方十八世紀,距蘇格拉底等三位 智性大師已超過兩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