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 ”續述 (二) 洛克的自然狀態說(2)

洛克的自然狀態說(2)
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已有婚姻制度?男系為主?或女系為主?
係追述基督教舊約伊甸園的情節?抑古希臘黃金時代?
凡此,洛克並未詳予說明。
洛克的自然狀態說,若與其基督教信仰有關,則此自然狀態應在大洪水之後,亦即上帝賜予諾亞( Noah )與其後代子孫,支配陸海空生物權力之後。
然而,依據洛克的概念,自然狀態並不因社會契約的締結而失去其存在,倘若人人處於公權力救濟所不及之處,個人必須作本身事務的審判者與執行者,則自然狀態仍然存在。
洛克說道 : 惟眾人無此共同申訴處,指於世上,仍處於自然狀態。個人,無其他人,為其自身之審判者與執行者,此乃如上述之完全自然狀態(See, John Locke, op cit., § 87 )
自然狀態的存在,不必固定人類歷史上某一時空。
這世間有個天下,稱鬱單越天下或北俱盧洲,不設共同裁判所,也沒有公權力,永遠處於和平、善意、互助共存的自然狀態,佛陀曾到該處取回自然粳米,証明鬱單越天下的確存在。(見增一阿含卷十五高幢品第二十四之二)
鬱單越天下或可補充洛克的自然狀態說。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